谭旭东
上海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创意写作学科教授
观点摘录:
知网问题还是需要政府和中国知网、教育部门和科技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包括数字出版行业各方共同发力,通过协商或者是联合执法的方式处理好知网的相关问题。不能让知网成为一个舆论陷阱。
数字出版行业一定要把纸质出版和数字出版的行业标准定清楚。
发言内容:
我觉得中国知网这件事从数字出版角度谈可能会有一些新的看法。因为时间限制,我就简单讲几点看法。
我作为一位作家、一位作者,我出版论著也好,文学作品也好,跟出版社签的话,出版社一般会跟我签三年到五年的作品使用有效期的合同,因此出版社出了我的书以后,过了三年、五年以后,也就是过了有效期以后,我可以签给另外一家出版社。但过了三年、五年以后出版社还在印,还在销售,那我就可以打官司,出版社就得赔我钱。另外,如果出版社把我论著或作品的电子版卖给了另外一个网站,卖给其他的数据库或者是数字平台,不但应征得我的允许,也应该给我付数字使用的费用。
显然,从图书出版角度来说,利益关系非常简单,就是作者、出版社和读者之间发生关系,出版社跟作者之间有一种利益约定就是出版合同,出版合同里边就是我把纸质图书的出版权、使用权和数字出版权、电子书的出版权给出版商,在这个职责范围之内出版商再把我的作品在合同有效范围、有效时间之内许可第三方使用。我觉得中国知网相当于数字出版领域第三方一样,我们写的学术论文、著作,包括硕士、博士的论文在期刊上面发表了以后,中国知网变成第三方,但是这里面和一般的图书出版有一个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我们的论文和作品在期刊发表的时候,在期刊行业角度没有一个使用时间的限制,我们在期刊发表论文或作品,但发表了以后没有说期刊可以永远使用,可以随便授予别人使用。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知网和期刊之间签订的作品使用关系或者是合同从某种程度上不太符合期刊数字化的规则,这里面我个人觉得不能说单纯地由中国知网来担责,与整个国家期刊数字化过程当中出现的监管或者是法律空缺有很大关系,如何理顺这个问题,可能很多的法律专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论文在期刊发表了以后,上了中国知网以后,中国知网控制阅读,要花钱下载。因为它属于第三方,第三方控制了所有学术信息的使用,它在控制阅读过程中权益来自于哪里?不妨好好分析一下,简单地去批中国知网垄断并不合适,包括大家关注的论文查重问题,查重的问题有教育部门自己的问题,教育部门要求学生论文必须查重,而且指定去中国知网查重,这里面教育部门跟中国知网之间是什么利益关系,我觉得值得注意。如果教育部门不给中国知网查重,那中国知网也挣不了查重这份钱。
因此,我觉得中国知网之所以成为目前舆论的焦点,很大程度上,是它控制阅读的对象主要是知识分子、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他们是中国知网的知识服务对象,可是学生又是没有钱的群体,而且他们本身又是知识生产者,结果还要为自己生产的知识付费。这样,学生群体心理上承受不了,或者说,是无法接受的。当然这里面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我觉得中国知网之所以能成为众矢之的,会成为舆论焦点,也跟这个有关。
我不赞成打倒中国知网,也不太可能,它现在作为市场经营的一个主体,走市场化之路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在市场化过程当中,在使用知识数据的时候,面对它服务对象的时候,中国知网应该很好的区分服务对象。目前正是没有很好的区分服务对象,可能就形成垄断的问题。当然,垄断的背后有很多的因素,也不能简单的归因于期刊,这里面肯定是有教育部、科技部,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市场监管部门各方面存在的法律或监管的空缺或监管,因此才把很多的责任推到中国知网上,这一点是不能忽视。
作为论文的作者,经常通过中国知网查阅各种有效的文献,说实话,总体来说还是受益的,但是中国知网要解决垄断者的角色,得把自己责权利分清,它要想想哪些是它独自能承担的,哪些是可以与其他的一起承担和分享的,也就是说,需要各方面的人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中国知网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政府和中国知网、教育部门和科技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包括数字出版行业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不然的话,中国知网这个问题以后就会变成一个陷阱,所有人都陷进去,其他是很难解决的。单纯的靠一个作家去来打官司的话,只能使问题越来越舆论化,但是不能导致中国知网和整个中国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服务系统的法制化、合理化、科学化运行。因此,数字出版行业一定要把好纸质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关,尤其是数字出版的行业标准要定清楚,现在数字出版业比较乱。
以上是我谈的一些看法,这些看法有可能跟有些专家的看法有点冲突。姑且作为一个补充吧。希望中国知网和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新闻出版有关部门,尤其数字出版行业一起协商解决这个问题。